物业管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物业管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近年来国内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也带动了社区物业服务的发展,业主在选择住房的同时,也更多的考虑物业服务,但其中的难点也很多,以下是物业管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物业管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1
1、开发商遗留问题给物业管理服务造成隐患。
受利益驱动和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等影响,开发商重视房屋建设,而忽视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忽视对水、电、电梯、绿化、道路、燃气、电信、停车位等的系统设计,没有硬性标准,随意性很大。除此以外,房屋建成后,开发商对小区配套承诺也不能兑现,质量问题多。主要表现在:一是面积分摊不合理,配套服务设施不兑现;二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开发商不主动维修,却和物业公司就修缮责任互相推诿。三是开发商越权承诺减免、打折物管费,给物业公司增加负担。比如:水榭花都小高层就曾经出现过电梯不能运行、高层用水二次加压设备偷工减料导致业主用不上水的问题。出现问题后,开发商维修、维护不及时,宣传沟通不到位,业主对情况不了解,就将矛盾全部转嫁给物业公司,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导致业主拒缴物业费,造成业主和物业公司形成对立面。另外,还有一些老小区,不少还是单位和部门开发的,由于设计、规划的先天不足,遗留的问题也不少,物业管理工作依然困难重重,也需要引起广泛关注。
2、物业管理服务不规范、不到位。
一是物业企业员工素质不高、服务不规范。员工文化水平低,同时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致使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不按规范操作,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二是保安工作流于形式,人浮于事,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好。重门岗,轻巡逻查看;重小区内部安全,轻外围防范;重治安问题,轻设施安全;重人员数量,轻岗位管理监督;重对人的防范,轻对物的安全监护。三是物业公司自身管理水平较低,开展和提供的服务项目单一、面窄。物业企业仅仅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一些基本服务内容,没有利用社区文明建设契机,拓展服务平台。目前全县还没有一家物业公司开展接送小孩、代灌液化气、代灌纯净水等服务。四是物业管理企业财务收支不透明。业主不知道自己缴纳的费用花在什么地方。许多物业企业缺少长远发展和规模化发展的理念,往往追求短期效益,眼前利益。有的物业企业取得物业管理权后,没有严格履约,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有甚者,只收费不服务,引起业主不满,业主不愿意缴费。2013年度,东海县物业纠纷不断。据不完全统计,房管部门直接处理日常投诉718起,县长信箱转办53起,122民声热线转办248起,西双湖论坛投诉126起,网络舆情督办139起,爱卫会转办2起,软办转办1起,县人大、政协转办9起。
3、业主缴费意识不高,物业费收缴率偏低。
首先是有的业主的消费观念不正确。部分买房人是刚从农村上来的中老年人,没有物业管理观念。部分城区职工习惯福利分房,都对有偿服务产生抵触情绪。其次,部分业主把物业管理服务职能无限扩大化,认为缴了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什么都负责。只要遇到麻烦事情,就要求物业公司解决。只要物业公司不解决,就以此为借口缓缴费或者不缴费。第三,有的业主把物业公司职能虚无化,认为我住的房子用不着物业公司来管理,没有必要花冤枉钱。还有的业主自身素质差,物管服务照常享受,就是不想掏管理费。也有个别业主以不在小区住为借口不交物业费。还有一部分业主,看到其他业主不缴费,认为自己交了反而吃亏,也拒绝或者拖欠物业费。在不缴费的业主中,还包括一部分机关干部、人民教师等靠吃财政工资供养的人员。来自县房管局2011年的物业费缴纳统计表明,2011年全县统计上报的.31个小区,总户数为14303户,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户数为2591户,未缴纳物业费的机关事业单位户数为924户,分别占总户数和机关事业单位户数的比例为6、46%和35、66%,影响特别坏。2012年东海县物管小区收费统计表明,东海县25家物业管理企业,目前收费率最高的达92、5﹪,收费率低的只有46、7﹪、盈利企业只有20﹪。微利保本企业达55﹪,亏损企业达25﹪。还有的部分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组建,物业费收不起来,靠开发商“输血”维持,呈现虚假繁荣,为的是不影响剩余楼盘和下一期楼盘销售。一旦开发商的项目完成,开发商撤离,不再“输血”,物业管理就可能面临瘫痪。另外,有的新建小区业主入住率较低,也是造成物业收费难的原因之一。
4、监管部门缺位,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各司其责。
受管理体制不顺、部分业主公德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有的小区内出现乱搭乱建、占用公共通道、破坏墙体结构影响使用安全、居住房破墙改为营业用房、破坏绿化、破坏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以及乱停乱放、噪音超标、油烟烧烤等一系列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居民反映强烈,物业公司却没有执法权,只能口头劝告和协商,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一些违章建筑,一旦建成,又会给今后的拆迁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首先是居委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按照2013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然而,事实上,居委会对小区是放任不管,形同虚设。一个小区,少则数千人,多则数万人,不少小区,比农村的村委会还大,小区里有许多治安、违建、绿化、娱乐、健身、文明创建等民生问题亟待解决,急需居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另外,建设部门、房管部门、质检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供水供电部门等,都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遇到事情,往往推诿扯皮,执法范围不明确,小区成了执法空白区域。同时,没有很好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目前,开发商上报县房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有20多个,大多有名无实,真假难辨,真正发挥作用的很少。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开发商、物管企业与业主就缺少了沟通的桥梁,缺少了信任的基础,不利于业主自治管理和其它物管工作的开展。
5、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已经颁布,但是,有许多规定无法操作。比如,对小区内,没有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规定不成立或不备案的法律后果。无法体现业主自治管理。市县《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还没有健全一个强制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物业管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2
一、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原因:1、业主对“掏钱买服务”消费观念不适应。2、物业管理的整体性,导致一些业主“搭车消费”,拖欠物业管理费。3、现行的物业管理体制法律关系错位。根据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业委会行使了委托的权利,也应履行支付管理费用的义务。但实际上是业委会只行使了委托权利。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还要向每一个业主去收费。这种错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给物业公司收费及维护自身利益留下了隐患。4、物业服务不能令业主满意。这也是收费难的主要原因。满意是个很抽象的词汇,有的业主满意,有的业主不满意。因此满意与否,不是某个业主说了算,这需要业委会根据所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里服务标准来衡量。
解决办法:一方面物业公司要做好物业的服务工作,并加强物业管理消费意识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建议物管区域所属地的房地产行政部门成立一个专职的委员会,部分业主欠费是对其他缴费业主的侵权,只有业主在缴清管理费后,才可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等进行投诉,并由这个专职委员会进行议定裁决,若实属物业公司服务不好,由该委员会判罚管理公司返还物业费给业主。
二、电梯运行收费及摊销的问题
解决办法:认为电梯运营费用按住户使用频繁度进行摊销比较合理,也就是多层或高层的住户多使用,多缴费。缴费的比率可以参照财务会计资产使用年限折旧法。
三、 停车场责任承担的问题
对于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及责任界定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对于盗车事件赔与不赔,主要是看物管区域的停车是占位还是保管,或两者兼有。仅仅是占位,交纳占位费用,则物业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若是保管或两者兼有则理应赔偿。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业主买了车位,可以自由进入停车场,不交停车费,但物业公司必须要看管好这些业主的车辆,而且开发商所卖的车位收益都归其所得,凭什么?因为这些业主车辆的保管费用按物业费用标准含在所交的物业管理费用中(自己买车位不存在交纳占位费用)。没有买车位的业主或外来的车主则每月或每次停车都会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其中的占位费收益是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保管费用才是物业管理收益。认为万一小区内有车辆丢失,若是交了停车费的,物业公司按保管费用在停车费所占的比例承担责任;若这车辆的业主有车位无须交停车费,物业公司则必须根据委托物业管理合同被视为失职对业主进行赔偿;若是外来的车辆,也没有交停车费,物业公司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中,发现在很多物管小区在收取停车费用时都是一样的价钱,按车位数量收取,而不论汽车的档次、价值。一旦车辆丢失,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会要求按照车辆价值进行赔偿。这样就成了上面所说的交的同样的钱,丢什么赔什么。因此建议物业企业一方面通过购买保险分散物业企业的保管风险,另一方面在收取停车费用时考虑价值与责任的对等,根据车辆价值的高低因素追加保管费用,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或者在停车场进口处立牌告知此停车场保管车辆系保管车辆或仅提供车位。这样若有车辆丢失,责任承担及赔偿也一目了然。